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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0-04 19:06:20)
老婆外遇超過10年 竟被告知不能起訴
男子「阿虞」去年帶「小美」至汽車賓館,經她老公「阿力」提告,法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後,「阿力」要求120萬元的賠償金,二人辯稱是因「小美」得到皮膚病,採集藥草後要利用賓館水電,始至汽車賓館打藥泥製作藥草,絕無越軌行為,法官不採信,判決「阿虞」、「小美」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65萬元。可上訴二審。
 
「阿力」(化名)提告稱,「小美」(化名)是他的配偶,而「阿虞」(化名)明知「小美」是有夫之婦,竟不斷與「小美」發生親密外遇行為,即在過去17年來,多次協同至汽車賓館。
 
更於2018年7月12日下午1時許,相偕至苗栗縣大湖鄉的汽車賓館發生性行為,「阿力」遂控告二人妨害家庭罪,但因罪嫌不足,台中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。 「阿力」以「阿虞」、「小美」之行為顯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之程度,已造成他精神上嚴重受損,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,請求損害賠償,要求「阿虞」、「小美」連帶賠償。
 
二人並稱被告妨害家庭,獲法官不起訴處分,當天「阿力」與徵信社大批成員大費周章跟監、拍照收集證據,若二人苟真有任何曖昧或不當之舉,他們豈有不蒐證而放過被告二人之理?實因「阿力」及徵信社成員均知他倆並無曖昧或逾越倫常之行為,且所蒐集證據並無二人曖昧或親密或逾越倫常之情。
 
法官查出,「阿虞」、「小美」雖辯稱是為利用賓館水電,始至該賓館打藥泥製作藥草而已。但縱認被告的辯詞是實際情況,但水電設施並非不普及設施,且二人所前往苗栗縣大湖鄉中興新村非荒郊野嶺,應無為使用水電製作藥草之由,即選擇孤男寡女偕同投宿汽車賓館。
 
法官審酌,「阿虞」明知「小美」為「阿力」的妻子,但二人相偕前往汽車賓館投宿,顯然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,破壞「阿力」與配偶間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,共同侵害「阿力」的配偶權,判決二人應連帶賠償被害人「阿力」5萬元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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